為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月發布了如下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大家以后報銷請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