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 第十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即:2017年度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年度自行申報期限截止2018年3月31日。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地點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年所得12萬元以上員工辦理個稅自行申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任職單位對發放給個人的所得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具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可以委托任職單位代理申報,但是任職單位沒有代為辦理12萬元自行申報的法定義務。
四、“年所得12萬元以上”中的“年所得”,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數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1.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工資、薪金所得具體是指:未扣除“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更具體地講就是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包括單位所發未計入工資單的工資性收入),剔除按照國家規定實際繳納的“五險一金”以及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后的余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1.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 具體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納稅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的收入額。
(五)稿酬所得
1.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2. 具體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1.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 具體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和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的收入額。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