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這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莊嚴面世,開啟了國家反腐敗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將在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反腐敗斗爭的偉大實踐中激蕩起巨大回響。
監察法的誕生經歷了哪些不平凡的過程?這部法律有哪些地方值得特別關注?將會產生怎樣深遠而重大的意義?我們梳理了7個關鍵點,帶你讀懂監察法。
一、堅持黨的領導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明確寫入總則。
監察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即明確了指導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事實上,監察法無論是立法過程還是法律實施,都離不開黨中央的堅強有力領導和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監察立法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監察法于憲有源,在堅持正確方向的基礎上不斷走向成熟。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現行憲法作出21條修改,其中11條同設立監察委員會有關,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
憲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先通過憲法修正案,然后再審議監察法草案,及時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是我們黨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生動實踐和鮮明寫照。
監察法立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廣泛征求意見,科學民主立法。“監察法從最初的醞釀到誕生,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堅持正確方向的基礎上不斷走向成熟。”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2017年11月,監察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收到了來自于3771人的13268條意見。
三、監察全覆蓋
從行政監察法到監察法,監督對象擴至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過去,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比較窄,像非黨員的村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相當一部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于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不到的空白地帶。”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介紹說。
上述監察范圍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空白”,實現了監察全覆蓋,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四、立法與改革相銜接
監察法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特別是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實踐的經驗總結。“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制定本法。”監察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篇即道出了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的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推動,改革的深化也要求法治保障。”中央紀委研究室有關同志認為,扎實開展的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實踐支撐,反過來,監察法也必將指引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發展,構建起中國特色的監察體系。
五、既是程序法也是組織法
監察法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權,也規定了檢查工作的具體程序。
監察法在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中規定了監察機關的組織方式等,如“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等。
同時,監察法通過一系列條文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比如“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后按程序請示報告”,規定了監察工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樣開展工作等。這些內容又都屬于程序法的范疇。
“監察法的一大特點就是既是組織法又是程序法,一部法律同時規定了監察機關的組織和程序,這在以往的法律中少有先例。”中央紀委法規室有關同志介紹,以法院、檢察院為例,法院、檢察院有它自己的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同時法院和檢察院的審判程序、調查規則,則統一由《刑事訴訟法》規定。
六、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保證監察工作順利進行。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并指出監察機關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開展調查。這其中,每一項調查措施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對證據的合法性作了明確要求,促進了監察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
留置是12項調查措施中最受矚目的措施,監察法規定了啟動留置措施需要滿足的條件,即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監察法還嚴格規定了留置措施審批程序,明確了留置場所、時限等相關要求。
七、誰來監督監委?
既有全面的外部監督,也有嚴格的內部監督,“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以后是否會成為超級大的權力機構,如何加強對監委的監督和制約?”監察法立法伊始,“誰來監督監委”就是繞不開的話題。事實上,監察法已經從內容上對這一拷問遞上了答卷。
監察法還設置專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作出詳細規定。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除了接受人大監督,監察法更突出刀刃向內的自我監督。
此外,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一系列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將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使監察機關始終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